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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係採集中制
  • B 設有抽象法規審查
  • C 須有具體個案始得為審查
  • D 人民之聲請審查設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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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國家機關(例如立法機關)對某項法條的憲法疑義產生爭議,但目前社會上還沒有出現相關的訴訟案件,為了確保法律整體的合憲性,制度上是否應該允許他們直接請求大法官解釋,還是必須枯等到有人受害起訴後才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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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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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憲審查制度特徵
💡 採集中審查制,兼具抽象與具體審查,且人民聲請設有期限。
比較維度 抽象法規審查 VS 具體個案審查
啟動前提 不以具體爭議存在為限 須有具體個案爭訟存在
聲請人類型 國家機關、1/4以上立委 人民、法官、地方政府
審查目的 維護憲法秩序之客觀性 救濟個人權利或解決爭端
💬我國制度兼採兩者,以確保法秩序合憲並提供人民權利救濟。
🧠 記憶技巧:集中審查在中央,抽象具體都能告,人民聲請六個月。
⚠️ 常見陷阱:誤以為我國與美國制度相同僅採「具體審查」,忽視立委或機關可聲請「抽象審查」。
憲法訴訟法 法官聲請違憲審查 集中制與分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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