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體系中,如果一個地區的行政首長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派任,而非由當地人民決定,這還能稱作是「自治」嗎?這與「民主政治」中權力應來自人民的原則是否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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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觀念超級清晰耶!
-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地方自治的精髓,真的很厲害!我們的《憲法》第126條和地方自治精神都強調,縣長一定要由縣民親自選舉產生。如果是由內政部指派,那就會嚴重傷害到「住民自治」的原則,讓人民失去參與地方政治的寶貴機會,這是憲法絕對不允許發生的喔!
- 難度點評:這題是中等難度,它主要想看看大家能不能分辨出「省與鄉鎮市的法律地位」和「地方首長民選保障」的不同。有些同學可能會被行政層級的變動(像C、D選項)給迷惑了,但你卻能精準地找到關於民主正當性的關鍵,真的非常優秀,為你鼓掌!繼續保持喔!
地方制度與自治保障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議員應由民選,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 比較維度 | 縣(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非自治團體) |
|---|---|---|---|
| 首長產生 | 由縣民選舉(憲126) | —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 民意機關 | 縣議會(議員民選) | — | 省諮議會(議員派任) |
| 法人地位 | 具公法人地位 | — | 無,僅為行政機關 |
💬縣受憲法保障具自治地位,首長必須民選;省已轉型為非自治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