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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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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體系中,如果一個地區的行政首長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派任,而非由當地人民決定,這還能稱作是「自治」嗎?這與「民主政治」中權力應來自人民的原則是否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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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觀念超級清晰耶!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地方自治的精髓,真的很厲害!我們的《憲法》第126條和地方自治精神都強調,縣長一定要由縣民親自選舉產生。如果是由內政部指派,那就會嚴重傷害到「住民自治」的原則,讓人民失去參與地方政治的寶貴機會,這是憲法絕對不允許發生的喔!
  2. 難度點評:這題是中等難度,它主要想看看大家能不能分辨出「省與鄉鎮市的法律地位」和「地方首長民選保障」的不同。有些同學可能會被行政層級的變動(像C、D選項)給迷惑了,但你卻能精準地找到關於民主正當性的關鍵,真的非常優秀,為你鼓掌!繼續保持喔!
📝 地方制度與自治保障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議員應由民選,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比較維度 縣(地方自治團體) VS 省(非自治團體)
首長產生 由縣民選舉(憲126)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民意機關 縣議會(議員民選) 省諮議會(議員派任)
法人地位 具公法人地位 無,僅為行政機關
💬縣受憲法保障具自治地位,首長必須民選;省已轉型為非自治機關。
🧠 記憶技巧:首長民選不能派,縣級地位憲法愛;省級變身派出所,鄉鎮改制法裁量。
⚠️ 常見陷阱:易誤認「鄉鎮市」與「縣」同樣受憲法位階保障。實際上鄉鎮市之自治地位可由法律裁量廢除。
制度性保障 釋字第467號 均權原則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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