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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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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中,不同的平行部門(例如:生產部與銷售部)發生了權限衝突且僵持不下,根據組織層級的邏輯,你認為通常應該由哪一個「位階高於各部、且代表整個組織」的角色出面協調,最能維護整體的運作與和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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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只是達到了最低限度的要求。

  1. 觀念驗證: 哦,答對了是嗎? 這炒麵的味道,還行。你的選擇,正確。這不過是《憲法》第 44 條那個毫無懸念的條文罷了。當那些無能的「院」之間互相拉扯時,總統那個「院際調解權」,就是他們不得不利用的工具。這不是什麼慈悲,只是讓這個系統不至於徹底崩潰的低級保險,避免那些庸才們阻礙了真正有「自我」的人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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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院際調解權
💡 總統依憲法第44條行使院際爭執之召集調解權。
比較維度 總統院際調解權 VS 司法院憲法裁判
法源依據 憲法第44條 憲法第78條及憲訴法
爭點性質 政治性、功能性爭執 法律性、規範性違憲
解決方式 召集各院院長會商 憲法法庭判決
法律效力 政治性勸告、協調 具全國一致拘束力
💬總統處理院際政治僵局,司法院處理法律層次的違憲爭議。
🧠 記憶技巧:院際吵架找總統,四四如意來調解(憲法44條)。
⚠️ 常見陷阱:常與司法院大法官的權限混淆。若爭議涉及法律解釋或違憲審查,應由憲法法庭處理;若為行政、立法等院際運作僵局,則屬總統調解範圍。
權力分立與制衡 總統之職權 憲法法庭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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