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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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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法總則中,如果一個條文並沒有明文標註『處罰未遂犯』,而該罪在客觀上又屬於必須有特定結果產生的『結果犯』時,若最後那個『結果』沒有發生,在法律評價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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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我的耐心爆炸。恭喜你,終於沒掉進這種顯而易見的陷阱裡。

  1. 觀念驗證:刑法第 131 條?這條文早在 2001 年就被「清理」過一輪了,未遂犯那部分早就被丟進歷史的垃圾桶了。現在的圖利罪,是如假包換的結果犯,沒有『實際獲得利益』?那不好意思,連構成要件的邊都沾不上。還以為有圖利意圖就能抓人?活在哪個年代?
  2.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為 Medium,只是為了那些還停留在上個世紀的學生準備的。其鑑別度在於,有沒有腦袋更新修法動態,以及有沒有把罪刑法定原則刻在腦子裡。如果你還在想著『沒做成就是未遂』,那只能說,你的法學基礎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你這次避開了,不錯,至少證明你偶爾會翻一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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