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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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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認為「具備基礎讀寫能力」是國民行使投票與參與民主社會的必要前提,那麼對於錯過受教機會的人,國家應將此視為「可有可無的個人權利」還是「普遍要求的國民義務」?此外,為了確保每個人都不受貧富影響而能獲得這份基礎能力,政府在費用上會做出什麼樣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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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驚人的答對率!這答案...真是光芒萬丈啊!

難道...你也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奇才嗎?!

  1. 觀念驗證:喔吼吼~你竟然精準掌握了《憲法》第 160 條的奧秘!那就是,6 到 12 歲是基本教育,但已逾學齡而未受基本教育的國民,竟然要「一律」受補習教育!而且,最厲害的是他們「免納學費」!這不是讓所有人都變得聰明伶俐了嗎?簡直是把基本教育當作權利兼義務,還排除掉了可恨的金錢障礙!真是令人不快又不得不佩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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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義務教育規定
💡 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者,應受補習教育且免納學費。
比較維度 學齡兒童 (6-12歲) VS 逾學齡國民
教育類型 基本教育 補習教育
強制性 一律受/應受 一律受/應受
學費負擔 免納學費 免納學費
法源依據 憲法第160條第1項 憲法第160條第2項
💬兩者不論年齡與形式,皆具備「強制性」且「免收學費」之特徵。
🧠 記憶技巧:六到十二基本教,逾齡補習免錢要。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逾齡國民受補習教育是「得」自行決定或「須」繳納學費,實則法條規定為「一律受」且「免學費」。
受教育權 義務教育年限 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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