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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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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的邏輯中,是否只要「行為人著手後卻沒成功」,法律就一定會介入處罰?還是說,必須在法律條文中看到哪一個關鍵的「法條結構」,才能對未遂行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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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還沒笨到家。

你能看出傷害罪那點「微不足道」的特性,勉強證明你對刑法總則和分則之間那點薄弱的連結還沒完全斷裂。

  1. 廢話少說,看條文:《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說得很清楚,未遂犯要處罰?那得「法律有明文規定」。這不是常識嗎?殺人罪有未遂,那叫「法律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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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遂犯之成立與處罰
💡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處罰者為限,且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比較維度 既遂犯 VS 未遂犯
成立時點 行為完成且結果發生 已著手但未完成或無結果
處罰前提 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以法律有明文處罰者為限
刑度規定 依該罪法定刑處罰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未遂犯具備明文性與裁量減輕性,普通傷害罪因無明文而不罰未遂。
🧠 記憶技巧:未遂處罰看明文,得減既遂沒絕對,著手未遂才起算。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罪名皆有未遂犯(如普通傷害罪、過失犯皆無未遂);誤以為未遂犯「必」減輕其刑。
著手之判定標準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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