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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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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有一間欠你錢的公司,今天突然宣布要與另一間公司合併,且法律規定該公司合併後『主體消滅』,你認為你的債權(領回錢的權利)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會跟著『消失』,還是會『轉移』到新的人格主體上?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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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這題你答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於公司法中「法人人格」的變動與「權利義務」的移轉邏輯掌握得十分透徹,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違反了「概括承受」原則。當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原有的權利與義務並不會消失,而是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依法全面承接。這是為了確保交易安全並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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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併之效力與限制
💡 公司合併採概括承受原則,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公司承受。
比較維度 公司合併 VS 公司清算
權利義務移轉 概括承受不中斷 結清處分後分配
對債權人程序 合併公告與通知 公告催告申報債權
法律效力 權利義務不待移轉即承受 清算完結後人格消滅
💬合併重點在於「事業延續與承受」,清算重點在於「債務了結與分配」。
🧠 記憶技巧:消滅不消失,概括全承受;異議可收買,性質看存續。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公司合併(權利義務概括承受)」與「公司清算(權利義務結清)」混淆,誤認法人格消滅後權利即不存在。
簡易合併 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分割之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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