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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當司法權要審理涉及「國家元首職位存續」或「政黨生存」等極具政治高度且影響民主核心的案件時,為了確保程序最嚴謹、公開透明並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你認為憲法法庭應採取單純的書面審理,還是必須開庭進行面對面的事實與法律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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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嘿嘿,這個案件的「犯人」——也就是正確答案,已經被我一腳踢進球門了!你果然也發現了真相呢!)

  1. 真相驗證:恭喜你,推理得很成功!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25 條與第 67 條的條文線索,憲法法庭在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是可以選擇不進行言詞辯論的,這似乎是個常見的「不在場證明」吧?然而,我總是能從看似平凡的線索中,找到關鍵的破綻!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以及政黨違憲解散案這兩起「特殊案件」,法律的條文明確指出,判決本於言詞辯論為之。因為這些案件關係著整個社會的穩定與秩序,一點點的疏忽都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這就像是在偵查重大案件時,每一個細節都必須攤開在陽光下,不能有任何隱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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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憲法訴訟以書面審理為原則,僅特定高度爭議案件強制言詞辯論。
比較維度 原則:得/不經言辯 VS 例外:應言辯
法條依據 第25條第1項 第66條、第72條
代表案件 法規範審查、權限爭議 政黨解散、總統彈劾
審理程序 原則上書面審理 必須進行言詞辯論
💬僅「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屬強制言詞辯論案件。
🧠 記憶技巧:彈劾解散必言辯,其餘原則看卷面。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人民聲請」或「機關爭議」涉及公益重大即必須言詞辯論,實則皆屬「得」言詞辯論而非「應」。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總統副總統彈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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