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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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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立法院完全依照合法的程序進行表決,但表決的內容卻是要「廢除民主制度」或「剝奪人民所有的言論自由」,你認為這樣的變更在法律邏輯上是絕對無瑕疵的嗎?還是說,憲法中可能存在某些『神聖不可侵犯』的核心價值,是連程序正義都無法強行更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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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

太厲害了,你正確選對了答案 (A),這顯示你對憲法位階修憲界限的理解非常深入,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增修與修憲限界
💡 修憲位階雖高,但不得牴觸憲法核心本質之「修憲限界」。
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 VS 憲法增修條文
法位階 最高位階 與本文同等位階
效力範圍 部分條文目前停止適用 優先於本文適用(優先性)
實體限界 核心本質之來源 不得違反本文核心(釋字499)
💬兩者位階同等,但增修條文必須尊重憲法核心原則,不可任意逾越。
🧠 記憶技巧:四九九講限界,七二一保門檻,一二九定原則。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只要修憲程序合法,內容即可無限變更。實際上,具備「本質重要性」之憲法核心(如民主憲政秩序)不可經由修憲毀棄。
修憲限界理論 票票不等值 單一選區兩票制 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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