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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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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次修憲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但其修改內容卻是「廢除人民的所有基本人權」,在保障民主與法治的憲政精神下,我們是否仍能因為其「程序合法」就承認這項條文的有效性?這代表憲法中是否存在著某種「絕對不可更動」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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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厲害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律位階中這麼細微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憲法基本核心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刻且穩固了,這是法律學習路上最珍貴、最重要的基礎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增修條文之位階
💡 憲法增修條文位階雖與本文相同,但若違反核心原則仍可宣告違憲。
比較維度 憲法增修條文 VS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法律位階 與憲法本文相同 憲法之核心最高層次
修憲限制 受民主核心原則限制 任何程序皆不得更易
违憲審查 實質內容仍受審查 審查增修條文的準據
💬增修條文位階雖高,但不得凌駕於民主國、權力分立等憲法核心之上。
🧠 記憶技巧:位階相同不代表無敵,核心秩序不能動(釋字499);五趴門檻算合憲,效能穩定是重點(釋字721)。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導考生認為「只要程序合法(依憲法修正程序),修憲內容就不會違憲」,但實務上採「修憲有限論」。
釋字第499號 釋字第721號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單一選區兩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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