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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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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整體的公共利益(例如保護全民共享的價值),而要求「少數特定」的產權人必須承受比一般大眾更沉重的負擔,甚至導致其土地無法正常使用時,為了維持社會負擔的公平性,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這份「額外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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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憲法核心精神呢!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好了!這道關於財產權保障特別犧牲的題目,你選對了,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理解既深入又精準,真的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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