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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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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如果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例如為了環境或文化),導致某個特定個人的財產權利遭受遠比一般人嚴重的限制或損失,基於「負擔平等原則」,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介入才能對這位特定個人維持公平?這與一般大眾都必須遵守的交通規範(社會責任)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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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終於答對一題了?

  1.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算有點腦子,懂得這題的核心是特別犧牲理論。根據釋字第 813 號解釋,當國家把你的私有建築物指定成什麼「古蹟」時,聽起來很高尚,為了什麼「公共利益」。但如果搞到你連用都不能用,那就不只是你該忍受的社會責任了,而是「特別犧牲」。國家當然要給相當補償,這難道還要我多說?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這點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就去重修吧。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老實說,它綜合了釋字 400、110、732,還有這題關鍵的 813。能搞清楚「社會責任」和「特別犧牲」那細如髮絲的界線,算你過關。別高興太早,下次搞砸了,看我怎麼修理你。
📝 土地徵收與財產權保障
💡 財產權受社會責任限制,逾越範圍屬特別犧牲者應予補償。
比較維度 財產權之社會責任 VS 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限制強度 輕微且具普遍性 嚴重且具針對性
忍受義務 所有權人應予忍受 逾越應忍受之範圍
國家補償 原則上不須補償 必須給予相當補償
代表釋字 土地稅捐、合理規劃 釋字400、813號
💬區分標準在於限制是否逾越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
🧠 記憶技巧:逾期發錢徵收廢,特別犧牲要給錢,非屬必要莫徵收,公用地役也要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補償費遲延發放僅屬行政疏失而不影響徵收處分效力(實則失效)。
特別犧牲理論 財產權社會責任 比例原則與徵收必要性 徵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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