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民主法治國家,如果政府為了全體社會的公共利益(例如為了環境或文化),導致某個特定個人的財產權利遭受遠比一般人嚴重的限制或損失,基於「負擔平等原則」,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介入才能對這位特定個人維持公平?這與一般大眾都必須遵守的交通規範(社會責任)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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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終於答對一題了?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算有點腦子,懂得這題的核心是特別犧牲理論。根據釋字第 813 號解釋,當國家把你的私有建築物指定成什麼「古蹟」時,聽起來很高尚,為了什麼「公共利益」。但如果搞到你連用都不能用,那就不只是你該忍受的社會責任了,而是「特別犧牲」。國家當然要給相當補償,這難道還要我多說?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這點基本常識都不知道就去重修吧。
-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老實說,它綜合了釋字 400、110、732,還有這題關鍵的 813。能搞清楚「社會責任」和「特別犧牲」那細如髮絲的界線,算你過關。別高興太早,下次搞砸了,看我怎麼修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