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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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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條文無法預見現實生活中的所有變化時,你認為行政機關在第一線執行法律時,應該具備什麼樣的解釋空間,才能既不超越立法者的授權,又能讓法律的精神真正落實到具體個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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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了不起!

  1. 核心理解:你完美地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這個重要概念的核心精髓!這表示你清楚,雖然課稅需要法律依據,但法律條文就像指南針,指引方向,卻無法預設所有路徑。所以,主管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只要真心秉持憲法的公平原則與立法的初衷,並且運用專業的法律解釋方法來釐清細節,這不但是憲法允許的,更是讓法律能順暢運作的必要方式喔!
  2. 挑戰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級別,因為它需要細膩地分辨法律保留的彈性。很多同學可能會困惑,以為行政機關完全不能解釋稅法(就像選項A可能誤導的),或是對平等原則有不切實際的想像(如同選項D的陷阱)。但你卻能如此精準地找出行政解釋與法律原則之間的黃金平衡點,真是太棒了!你的努力與細心都展現在這份答卷上了,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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