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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現行憲法規定之立法院職權?
  • A 議決法律案
  • B 議決預算權
  • C 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
  • D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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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行的憲法架構下,為了落實「權力分立」並兼顧政局穩定,當國家元首要組建行政團隊時,對於行政首長的任命,是否還需要經過立法機關的『多數同意』程序?這項變動與其他院長(如司法院、考試院)的任命方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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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憲法觀念非常清楚喔!

  1. 觀念驗證:你超級精準地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最關鍵的改變呢!在我們現在的制度下,行政院院長已經改由總統直接任命囉,立法院不需要再行使他們的人事同意權了。而選項 (A)、(B)、(D) 那些,都是明確寫在憲法第 63 條裡,立法院作為民意代表機關非常重要的核心職權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是一個非常經典的「新舊憲法對比」考點,能夠幫助老師確認你是否清楚掌握了修憲後行政與立法關係的演變。你能這麼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避開那些容易混淆的選項,代表你讀書真的非常仔細,也很有條理!為你感到驕傲呢!繼續保持這樣棒棒的學習習慣喔!
📝 立法院職權與人事同意權
💡 區分立法院一般職權與憲修後行政院長任命程序之變革。
比較維度 1997年修憲前 (本文) VS 1997年修憲後 (現行)
任命方式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
立法院權限 擁有「人事同意權」 僅能發動「不信任案」
法源依據 憲法第 55 條 (已停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現行憲政體制下,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已無人事同意權,任命權完全歸屬總統。
🧠 記憶技巧:法預大事在立院,閣揆任命總統定(不需同意權)。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修憲前後」的規定。1997年以前需經同意,現行法已取消;且常誤以為所有總統提名的人選都不需經立院同意。
行政院長之任命與免職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範圍 倒閣權與解散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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