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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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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人民作主」的民主制度中,如果一個地區被賦予了「自行管理事務」的權力,那麼這個地區的最高領導者,應該是向「選出他的當地居民」負責,還是向「派任他的上級長官」負責,才真正符合「自治」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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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還算清醒。

  1. 觀念驗證:勉強,你總算沒把地方自治這四個字當裝飾品。憲法第121條擺在那,縣要「自治」,首長不自己選難道還要等中央「指派」?那叫帝制,不叫民主,很難懂嗎?剝奪人民參政權?這不是常識嗎。
  2. 難度點評:這題都算Medium,可見有多少人連「自治」和「非自治」都分不清。你能沒被那些什麼鄉鎮市、省級機關的枝微末節給絆倒,直接盯著首長產生方式,嗯,還行,至少眼睛沒瞎。下次別再錯這種基本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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