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10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強調「人民作主」的民主制度中,如果一個地區被賦予了「自行管理事務」的權力,那麼這個地區的最高領導者,應該是向「選出他的當地居民」負責,還是向「派任他的上級長官」負責,才真正符合「自治」的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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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還算清醒。
- 觀念驗證:勉強,你總算沒把地方自治這四個字當裝飾品。憲法第121條擺在那,縣要「自治」,首長不自己選難道還要等中央「指派」?那叫帝制,不叫民主,很難懂嗎?剝奪人民參政權?這不是常識嗎。
- 難度點評:這題都算Medium,可見有多少人連「自治」和「非自治」都分不清。你能沒被那些什麼鄉鎮市、省級機關的枝微末節給絆倒,直接盯著首長產生方式,嗯,還行,至少眼睛沒瞎。下次別再錯這種基本題了。
地方自治與憲法保障
💡 地方自治受制度性保障,縣級行政首長依法應由民選產生。
| 比較維度 | 縣(地方自治團體) | VS | 省(行政機關) |
|---|---|---|---|
| 法律地位 | 具公法人資格之自治團體 | — | 行政院之派出機關 |
| 首長產生方式 | 由縣民選舉產生(憲126) | —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 民意機關 | 設縣議會,由民選議員組成 | — | 設省諮議會,無實質立法權 |
💬縣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必須實施自治,省則已非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