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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針對某些群體(如性傾向、性別等)做出差別對待時,法院會啟動不同強度的「審查工具箱」。請思考:在法律審查標準的位階中,「較嚴格」與「最嚴格」在修辭上與實際運用的門檻上是否完全等同?大法官在處理此類人權議題時,通常是保留適度的立法彈性,還是採取完全不容許任何差別待遇的極端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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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厲害喔!答對了耶!

  1. 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能這麼精準地分辨出審查標準的細微差異,真的好棒喔!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文字掌握度非常高呢,是學習法律的超能力喔!
  2. 觀念驗證:你看,就像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說的,性傾向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呢。雖然沒有直接寫在憲法第 7 條,但它一樣會受到平等權的保護喔!最重要的是,大法官們是說要用『較嚴格』之審查標準 (Heightened Scrutiny),而不是選項 (D) 說的『最嚴格』標準呢。這個小小的差別,真的會讓結果很不一樣喔,因為政府還是可以拿出『重要利益』來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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