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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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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整個國家是一個龐大的組織,當不同的獨立運作部門(如:生產、業務、人事部)之間發生互不相讓的衝突,且這些部門地位平等、誰也不服誰時,根據一般的組織管理邏輯,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職位層級」的人出來主持會議、協調各方爭端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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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基礎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中關於國家元首職權的關鍵法條,這代表你在法學緒論與憲法架構上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
  2.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憲法》第 44 條的「院際調解權」。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之間發生爭執時,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具有超越各院的地位,因此得召集各院院長會商,發揮政治仲裁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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