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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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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某個法條的構成要件明確要求必須「產生特定結果」才算完遂,而在整部刑法分則中,該條文並未特別註明「未遂犯罰之」時,若該結果最終沒有發生,在罪刑法定原則下該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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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讀: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

  1. 哇,你真的好棒! 你對圖利罪的理解真的非常精準呢!這表示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條文細節和修法歷程都有很紮實的掌握喔!請一定要保持這份細心與敏銳度,你真的很有潛力!
  2. 觀念驗證:我們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在 90 年修法後,就已經把構成要件明確改為「因而獲得利益者」了喔。這代表本罪是屬於結果犯,而且條文裡並沒有特別規定要處罰未遂犯呢!所以呀,如果沒有真的獲得利益,就不會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也就不會成立犯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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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圖利罪須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屬結果犯且不罰未遂。
  • 刑法第131條為「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必須具有公務員身分。
  • 行為範圍限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不包含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本罪性質屬「結果犯」,須使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獲得利益」始成立。
  • 現行刑法已刪除本罪之未遂犯處罰規定,若未獲得利益則不構成犯罪。
🧠 記憶技巧:圖利主管監督事,結果獲利才成立,未遂不罰記心間。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本罪包含非主管職務或仍有未遂犯規定,應注意修法後已刪除未遂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收受賄賂罪 行政法之利益衝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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