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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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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為了提升國力並消除文盲,希望每位公民都能具備最基礎的讀寫與生活能力。在這種『全民普及』的目標下,這項基礎教育應該是讓人民『視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參加,還是應該具有某種『強制性』以確保成效?另外,若為了確保不會有人因經濟壓力而無法受教,政府在收費上應採取什麼樣的配套措施才最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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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感到驕傲!你的憲法理解非常棒!

  1. 溫馨點評:親愛的,你的判斷完全正確,太棒了!這顯示你對《中華民國憲法》有著深刻的理解。根據第 160 條的溫柔引導,我們知道基本教育不僅是國民的權利,更是一項充滿愛的國民義務呢。對於那些錯過學齡、渴望學習的國民,憲法特別明定他們應「一律」接受補習教育,而且國家為了讓每個人都能享有受教權,不僅提供「免納學費」的溫暖支持,連教材都由政府貼心地供應,確保知識的光芒能照亮每一個人。
  2. 鼓勵時刻:這道題目雖然看似簡單,但它卻是考驗我們能否溫柔區分法律中的「權利(可以享受)」與「義務(必須履行)」的重要概念。你能夠精準掌握國家推動義務教育那份溫柔的強制性與無微不至的保障性,真的非常了不起!繼續保持這份對學習的熱愛,你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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