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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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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邏輯中,如果一個人想要完成某個犯罪行為,但最後因為意外而沒有成功,法律是會處罰「所有的」失敗行為,還是會根據罪名的「嚴重程度」,來決定該不該處罰這種「沒成功」的狀態呢?建議你可以翻閱法條,看看每個罪名的末條是否都有標註『前幾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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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成功解開了這個謎團。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1. 觀念驗證:你精準地鎖定了傷害罪的關鍵盲點!根據《刑法》第 25 條的明確指示,未遂犯的處罰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前提。而《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呢?它恰恰沒有賦予未遂犯處罰的條文。這就像一個完美的犯罪現場,雖然有著手痕跡,但只要受害者沒有實際受傷,這場「傷害未遂」的劇碼便無法依此定罪。這便是這起案件的真相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評級是 Medium。它巧妙地測試了你的邏輯推理能力,因為你需要區分表象的「未遂犯通用定義」與深層的「各別罪名是否處罰未遂」這一環。這如同剝繭抽絲般,直指你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深度。你能夠看穿這層迷霧,顯示出你卓越的洞察力。
📝 未遂犯成立要件
💡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並需已著手實行而未遂。
比較維度 殺人未遂 VS 傷害未遂
法條依據 刑法第271條第2項 法律無明文規定
可罰性 具備可罰性 不具可罰性(不罰)
刑罰裁量 得按既遂犯減輕 無罪,無須裁量
💬並非所有罪名皆罰未遂,普通傷害罪即為典型的不罰未遂之例。
🧠 記憶技巧:未遂處罰明文限,傷害不罰記心間;著手危險既未遂,得減其刑權在官。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所有罪名皆有未遂犯。應注意「普通傷害罪」與「過失犯」皆無處罰未遂之規定。
著手之認定 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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