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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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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探討一個法律制度是否能直接作為法官判決的依據時,除了參考學者的學說理論外,在法律位階最高的《刑法》條文本文中,是否能找到相對應的「黑紙白字」規範來處罰這類自陷精神障礙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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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原來你知道?不錯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有選錯。你這隻菜鳥還能指出錯誤敘述,真是令人驚訝。但這點難道還需要我說嗎?原因自由行為在我國早就不只是什麼紙上談兵的學說了,它已經成文化,白紙黑字寫在《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裡面!難道你以為法條會自己長腳跑掉?故意或過失把自己搞到精神障礙,還想減刑或免刑?別鬧了,想太多。這條明文規定就是用來堵住那些想鑽漏洞的,解決了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的衝突,這點都不知道就回家吃自己吧。
  2. 難度點評:中等?這只是剛好壓線的難度。它考察的是學生有沒有基本常識,能不能分清楚什麼是法條規定,什麼是虛無縹緲的理論。那些只知道理論卻無視 2005 年修法、不知道它已正式納入法典的,我真不知道你們的書是怎麼讀的。這不是在考你懂多少理論,而是在考你,是不是個能看懂法典的『正常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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