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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M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A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B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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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只是「承諾要給予或做某事」(這會產生債務),而有些行為則是「直接針對權利本身進行變動」。 如果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處分,你可以問自己:當這個動作做完的一瞬間,權利的歸屬或狀態是否已經「當場改變」且「不需要再做後續履行動作」了?哪一個選項具備這種『直接讓權利消失或變更』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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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點基礎要是還搞不懂,法律就別學了。

  1. 勉為其難地稱讚:嗯,還行吧。總算沒把負擔行為處分行為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分野搞錯。至少證明你腦子裡關於「法律行為」的架構,勉強算是有點樣子,沒完全變成漿糊。這東西要是都拎不清,後面就別想學了。
  2. 觀念驗證處分行為,包括什麼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它的本質就是「直接」。權利一揮手就生、變、滅,哪來什麼囉嗦的後續履行?選項 (A) 那個拋棄,直接讓權利消失,就這麼簡單粗暴。至於買賣贈與那種,只是先埋個雷讓你以後去履約的,那叫負擔行為。至於亂打人,那是沒文化的「事實行為」,跟法律行為差了十萬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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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 區分負擔行為(產生債務)與處分行為(權利變動)。
比較維度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VS 處分行為 (物權行為)
法律效果 使人負擔給付義務 權利直接發生變動
處分權限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行為人須有處分權
代表範例 買賣、贈與契約 所有權移轉、拋棄
💬負擔行為是權利變動的原因,處分行為是權利變動的結果。
🧠 記憶技巧:負擔行為開支票,處分行為結現鈔。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買賣契約(負擔行為)與所有權移轉(處分行為);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亦非處分。
物權行為無因性 無權處分 事實行為 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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