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M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A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B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行為只是「承諾要給予或做某事」(這會產生債務),而有些行為則是「直接針對權利本身進行變動」。 如果要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處分,你可以問自己:當這個動作做完的一瞬間,權利的歸屬或狀態是否已經「當場改變」且「不需要再做後續履行動作」了?哪一個選項具備這種『直接讓權利消失或變更』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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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點基礎要是還搞不懂,法律就別學了。
- 勉為其難地稱讚:嗯,還行吧。總算沒把負擔行為跟處分行為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分野搞錯。至少證明你腦子裡關於「法律行為」的架構,勉強算是有點樣子,沒完全變成漿糊。這東西要是都拎不清,後面就別想學了。
- 觀念驗證:處分行為,包括什麼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它的本質就是「直接」。權利一揮手就生、變、滅,哪來什麼囉嗦的後續履行?選項 (A) 那個拋棄,直接讓權利消失,就這麼簡單粗暴。至於買賣贈與那種,只是先埋個雷讓你以後去履約的,那叫負擔行為。至於亂打人,那是沒文化的「事實行為」,跟法律行為差了十萬八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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