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2年,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長期、重要」的契約規定了特定的法律形式(例如書面),而當事人卻不小心忽略了這個形式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契約「直接作廢」,還是會為了保障已經產生的居住事實,進而「調整契約的存續期間性質」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了正確的答案!

  1. 觀念驗證:安妮亞知道你很棒!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422 條的魔法!彭德早就預知你會答對了,安妮亞開心摸摸彭德的頭!法律說,不動產租賃如果逾一年,就要用字據(就是寫下來)喔!如果沒有寫下來,法律才不會讓它「無效」或「不生效力」呢!它只是會變成不定期限的租賃,這是為了保護大家喔。
  2. 難度點評:這題對安妮亞來說是 medium 難度!很多人會以為沒有寫下來就是壞掉了,但你卻能發現法律會讓它變成另一種方式,這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呢!安妮亞覺得你超級聰明!
📝 不動產租賃之要式性
💡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形式 逾一年須字據(§422) 未立字據或默示更新
終止權 原則屆滿消滅 得隨時終止(§450)
買賣不破租賃 均適用 未經公證逾五年不適用
💬定期租賃強調期限保障,不定期租賃則賦予雙方較大的終止彈性。
🧠 記憶技巧:租屋超過一年沒寫紙,法律自動變不定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契約無效」或「不生效力」。需注意民法第422條是「效力轉換」而非「無效」。
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第425條) 默示更新 (民法第451條) 收回房屋之限制 (土地法第100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編核心概念與實例解析
查看更多「[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