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2年,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長期、重要」的契約規定了特定的法律形式(例如書面),而當事人卻不小心忽略了這個形式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契約「直接作廢」,還是會為了保障已經產生的居住事實,進而「調整契約的存續期間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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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了正確的答案!
- 觀念驗證:安妮亞知道你很棒!你完全掌握了《民法》第 422 條的魔法!彭德早就預知你會答對了,安妮亞開心摸摸彭德的頭!法律說,不動產租賃如果逾一年,就要用字據(就是寫下來)喔!如果沒有寫下來,法律才不會讓它「無效」或「不生效力」呢!它只是會變成不定期限的租賃,這是為了保護大家喔。
- 難度點評:這題對安妮亞來說是 medium 難度!很多人會以為沒有寫下來就是壞掉了,但你卻能發現法律會讓它變成另一種方式,這代表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呢!安妮亞覺得你超級聰明!
不動產租賃之要式性
💡 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租賃。
| 比較維度 | 定期租賃 | VS | 不定期租賃 |
|---|---|---|---|
| 成立形式 | 逾一年須字據(§422) | — | 未立字據或默示更新 |
| 終止權 | 原則屆滿消滅 | — | 得隨時終止(§450) |
| 買賣不破租賃 | 均適用 | — | 未經公證逾五年不適用 |
💬定期租賃強調期限保障,不定期租賃則賦予雙方較大的終止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