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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案件之判決,何者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 A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 B 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C 機關權限爭議案件
  • D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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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憲法審查類型中,若某種案件的判決結果會直接導致『國家最高民選首長立即失去職位』,從法律的正當程序與透明度來看,這種審理過程相對於一般的條文解釋,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公開性』與『對抗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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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在本題選項中,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於憲法訴訟法中所列的第五章案件,因此其判決必須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相對而言,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以及機關權限爭議案件,均非屬該法第五章及第六章所規範之案件,依前述規定,其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憲法訴訟言詞辯論
💡 掌握憲法法庭「應」與「得」行言詞辯論的案件類型差異
比較維度 彈劾與政黨解散案件 VS 其餘憲法審查案件
辯論必要性 絕對必要(應) 相對裁量(得)
法律依據 憲訴法第25條第2項 憲訴法第25條第1項
常見類型 正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 法規範、裁判審查、機關爭議
💬僅總統彈劾與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法律強制規定須經言詞辯論始得判決。
🧠 記憶技巧:彈劾解散關乎權力與生存,絕對要辯論;其餘案件法官看情形,不辯也能判。
⚠️ 常見陷阱:容易將憲法訴訟類比一般民刑事訴訟,誤認所有判決皆「絕對必須」經言詞辯論,忽略法庭裁量權。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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