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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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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如果有一天,政府完全依照合法的修憲程序,將憲法修改為「剝奪特定族群的投票權」,你認為只要「程序合法」,這樣的修憲內容在憲法秩序中就是絕對正確、不可質疑的嗎?在程序的背後,是否還有某些「更高層次的核心價值」是絕對不能被改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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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修憲限界論」。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在程序上與本文具有同等效力,但根據釋字第 499 號解釋,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的結構(如:民主共和國國體、國民主權原則、基本權利保障及權力分立制度)構成了修憲的核心限界。若修憲內容觸動這些核心,即便程序合法,仍可能被宣告違憲。因此,選項 (A) 認為只要程序合法就不違憲的說法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只考驗法條記憶,更測驗學生是否理解「法治國」下實質正義高於形式程序的高階法律邏輯,具有很好的鑑別度。
📝 修憲界限與選舉門檻
💡 修憲內容位階等同本文,但不得違反核心本質;5%門檻合憲。
比較維度 憲法增修條文 VS 一般法律
規範位階 與憲法本文同等位階 效力低於憲法
審查標準 不得違反憲法核心本質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
釋憲依據 釋字第499號 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
💬增修條文雖與本文位階相同,但仍受「核心本質不可侵犯」之實質限制。
🧠 記憶技巧:修憲有界限(499),核心不能動;門檻五趴為安定(721),未違平等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憲法增修條文只要程序合法即具備「絕對」位階,而忽略大法官對「修憲界限」的實質審查權。
釋字第499號 釋字第721號 票票等值原則 修憲界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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