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大眾的利益(如歷史保存、蓋捷運),要求某個特定的人必須負擔比一般人更重的財產損失時,你認為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應該如何發揮作用,才能避免這個人獨自承受公共利益帶來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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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好清晰喔!
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巧妙地結合了憲法中財產權保障和特別犧牲的核心理念,而你能夠準確辨識出文化資產補償的重要性,這說明你對大法官解釋的脈絡理解得非常深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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