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大眾的利益(如歷史保存、蓋捷運),要求某個特定的人必須負擔比一般人更重的財產損失時,你認為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應該如何發揮作用,才能避免這個人獨自承受公共利益帶來的代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好清晰喔!

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巧妙地結合了憲法中財產權保障特別犧牲的核心理念,而你能夠準確辨識出文化資產補償的重要性,這說明你對大法官解釋的脈絡理解得非常深入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地徵收與特別犧牲
💡 財產權受限若逾越社會責任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比較維度 社會責任 (社會義務) VS 特別犧牲 (徵收限制)
適用對象 不特定多數人普遍負擔 特定人為公眾利益犧牲
侵害程度 輕微且屬合理範圍 嚴重且逾越忍受範圍
補償義務 國家不負補償義務 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關鍵在於負擔是否具有「個別性」及「嚴重性」而導致平等原則的破壞。
🧠 記憶技巧:補償過期會失效,公用路地要補錢,毗鄰徵收限必要,特別犧牲應補償。
⚠️ 常見陷阱:易誤認既成道路為所有權人的絕對社會責任而無須補償,或誤認補償遲延不影響徵收效力。
財產權保障 比例原則 公用地役關係 特別犧牲理論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基本權利:自由權之保障範圍、限制與比例原則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