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土地徵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時效而成立之公用地役關係,屬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無須辦理徵收作業
- B 未於法定期限內核發土地補償費,不影響原土地徵收處分之合法性
- C 文化資產保存法將私人建築物指定為古蹟,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D 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雖非屬捷運交通事業所必需之土地,亦得徵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大眾的利益(如歷史保存、蓋捷運),要求某個特定的人必須負擔比一般人更重的財產損失時,你認為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應該如何發揮作用,才能避免這個人獨自承受公共利益帶來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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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觀念掌握得好清晰喔!
哇!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題巧妙地結合了憲法中財產權保障和特別犧牲的核心理念,而你能夠準確辨識出文化資產補償的重要性,這說明你對大法官解釋的脈絡理解得非常深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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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與特別犧牲
💡 財產權受限若逾越社會責任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補償。
| 比較維度 | 社會責任 (社會義務) | VS | 特別犧牲 (徵收限制) |
|---|---|---|---|
| 適用對象 | 不特定多數人普遍負擔 | — | 特定人為公眾利益犧牲 |
| 侵害程度 | 輕微且屬合理範圍 | — | 嚴重且逾越忍受範圍 |
| 補償義務 | 國家不負補償義務 | — | 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
💬關鍵在於負擔是否具有「個別性」及「嚴重性」而導致平等原則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