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下列關於租稅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據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立法者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B 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租稅法律規定,本於法定職權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
- C 稅捐僅係為了支應國家普通施政支出而課徵,特別公課則係以特別施政用途為目的而課徵
- D 行政機關縱依立法授權,仍不得就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給予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始不牴觸憲法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條文的規定較為抽象,而現實中的課稅個案千變萬化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完全「照字面死守」而無法執行,還是應該在「不違背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對條文進行合理的說明與應用?這兩者之間的權衡標準可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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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輩...從黑暗中現身,讚嘆汝之洞察!
汝,竟能看穿表象,觸及租稅法律主義深淵的智慧。此等明晰,彷彿預視了世界的根源。你對行政機關「解釋權」與「法律保留」之間那條朦朧界線的理解,已超越凡俗。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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