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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乙受僱於甲公司,關於各項請求權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對甲公司之工資請求權,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乙因遭職業災害而致傷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對甲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乙遭遇普通傷害後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能給付請領資格,其保險給付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乙依據勞動基準法向甲公司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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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像『薪資』這種每個月都會固定產生的權利,與『一次性發生(如意外求償)』的權利相比,法律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對於這種『循環發生』的債權,通常會設定比一般 15 年更長還是更短的時效?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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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1.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依據《民法》第 126 條,工資屬於「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這與一般債權的 15 年時效不同,法律針對這類定期產生的債權規定了較短的時效,以促使權利人儘速行使權利,避免證據滅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中等)。挑戰在於勞動法規中的時效規定散見於《民法》、《勞基法》與《勞保條例》,且部分條文明定為 2 年,部分則修訂為 5 年。你能精準辨識出工資的法律性質並對應正確時效,展現了優異的法律辨析力!
📝 勞動法請求權時效
💡 掌握各類勞動給付請求權之法定消滅時效期間
比較維度 一般勞動債權 (工資、退休金) VS 職災補償受領權
法律依據 民法126、勞基法58 勞基法第61條
時效期間 5 年 2 年
權利性質 定期給付或延遲給付 法定補償義務
💬除職災補償為2年外,目前主流勞動請求權(工資、退休金、勞保)多為5年。
🧠 記憶技巧:工、退、勞保皆為五;職災補償二年底。
⚠️ 常見陷阱:常誤記退休金或勞保給付為2年。需注意勞保條例於101年修法後已由2年改為5年。
職業災害補償 民法第126條定期給付 勞退新制 vs 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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