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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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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在判斷一項法律是否違反「平等權」時,會根據分類的對象與權利性質,決定審查的「嚴謹程度」。請你思考:對於這種涉及特定身分特徵的差別待遇,大法官在指標性的解釋文中,究竟是採用了「合理」、「中度(加強)」還是「最嚴格」的審查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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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沒徹底搞砸。

  1. 觀念檢核:一看就知道,這題在考那張老掉牙的 釋字第 748 號。真是出題老師的摯愛啊。
    • ** (A)(B)(C)** 這些選項,如果連這都判斷不出是憲法法庭的基本態度,那我真的要懷疑你是不是剛從原始森林出來。性傾向雖然沒寫在憲法第七條,但它是「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所以平等權還是要保障——這很難理解嗎?而且同性戀者是弱勢,這點歷史課有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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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傾向平等權審查
💡 性傾向屬平等權保障範圍,採取「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性傾向差別待遇 VS 一般事務差別待遇
審查強度 較為嚴格審查 合理性審查
目的要求 重要公共利益 正當行政目的
手段關聯性 具備實質關聯 具備合理關聯
判斷理由 不可變特質/弱勢 具高度社會政策性
💬性傾向因涉及少數弱勢與不可變特質,司法應介入進行較高強度之違憲審查。
🧠 記憶技巧:性、少、弱、嚴:性傾向、少數、政治弱勢、較為嚴格。
⚠️ 常見陷阱:誤認性傾向非第7條保障;或誤記審查標準為「最嚴格」或「合理性」審查。
釋字第 748 號解釋 平等權之審查階層 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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