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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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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群體具備「不可改變的特徵」且在「政治上長期處於弱勢」時,憲法法庭在審核相關法律時,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力道』來把關?這種力道在法律光譜上,會被歸類在最極端的一端,還是稍微留有餘地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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