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群體具備「不可改變的特徵」且在「政治上長期處於弱勢」時,憲法法庭在審核相關法律時,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力道』來把關?這種力道在法律光譜上,會被歸類在最極端的一端,還是稍微留有餘地的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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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用語中的微小差異,這代表你對釋字第 748 號解釋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這在憲法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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