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本文規定,若院與院間發生爭執,何者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A 總統
- B 國民大會議長
- C 最高法院院長
- D 總統府秘書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將政府權力劃分為不同獨立部門(例如行政、立法、司法等)的架構中,如果這些部門之間產生衝突且僵持不下,哪一個職位在憲政位階上最適合扮演「公道伯」的角色,站在超越特定部門的高度,邀請雙方坐下來尋求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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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辨識出憲法中關於國家元首的權力制衡與協調職權,這顯示你對這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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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之院際調解權
💡 總統得召集各院院長解決院際爭執以維持憲政運作。
🔗 院際爭執調解流程
- 1 爭執發生 — 兩院或多院間產生職權行使之衝突
- 2 總統發動 — 依憲法第44條行使院際調解職權
- 3 召集會商 — 邀集相關各院院長共同研商解決方案
- 4 憲政平衡 — 透過政治協商消弭僵局,恢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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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政治調解不成,現行法可依憲法訴訟法聲請權限爭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