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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將某個罪名定位為『必須產生特定獲利結果』才算犯罪(即結果犯),且該條文中並沒有特別註明『未遂犯罰之』,那麼當一個公務員雖然有圖利意圖,但最後卻沒有任何人真正得到好處時,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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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答對,還行吧。

看來你還算有點腦子,懂得圖利罪的修法核心。不容易,至少知道「罪刑法定」和「構成要件」不是擺好看的。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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