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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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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將某個罪名定位為『必須產生特定獲利結果』才算犯罪(即結果犯),且該條文中並沒有特別註明『未遂犯罰之』,那麼當一個公務員雖然有圖利意圖,但最後卻沒有任何人真正得到好處時,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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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答對,還行吧。

看來你還算有點腦子,懂得圖利罪的修法核心。不容易,至少知道「罪刑法定」和「構成要件」不是擺好看的。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圖利罪須主管監督、明知違法、實質獲利且不罰未遂。
比較維度 圖利罪 (刑§131) VS 賄賂罪 (刑§121)
行為核心 單方違法圖利 雙方對價關係
犯罪性質 結果犯 (須獲利) 行為犯 (要求/期約)
未遂/階段 不罰未遂 處罰要求與期約階段
主觀意圖 明知違背法令 許以為一定職務行為
💬圖利罪僅限於主管事務之違法獲利結果,而賄賂罪核心在於職務與利益之對價。
🧠 記憶技巧:主管監督、明知違法、獲得利益、不罰未遂
⚠️ 常見陷阱:常誤記圖利罪有未遂犯;或誤以為只要有圖利意圖,即使未產生實際獲利結果亦成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公務員受賄罪 職務上行為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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