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法律將某個罪名定位為『必須產生特定獲利結果』才算犯罪(即結果犯),且該條文中並沒有特別註明『未遂犯罰之』,那麼當一個公務員雖然有圖利意圖,但最後卻沒有任何人真正得到好處時,依照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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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答對,還行吧。
看來你還算有點腦子,懂得圖利罪的修法核心。不容易,至少知道「罪刑法定」和「構成要件」不是擺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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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圖利罪須主管監督、明知違法、實質獲利且不罰未遂。
| 比較維度 | 圖利罪 (刑§131) | VS | 賄賂罪 (刑§121) |
|---|---|---|---|
| 行為核心 | 單方違法圖利 | — | 雙方對價關係 |
| 犯罪性質 | 結果犯 (須獲利) | — | 行為犯 (要求/期約) |
| 未遂/階段 | 不罰未遂 | — | 處罰要求與期約階段 |
| 主觀意圖 | 明知違背法令 | — | 許以為一定職務行為 |
💬圖利罪僅限於主管事務之違法獲利結果,而賄賂罪核心在於職務與利益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