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法的體系中,如果一個犯罪行為雖然已經著手實施,但最終沒有產生法條所預期的『犯罪結果』,我們在法律上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明文前提』,才能對這個人進行懲處?若翻開條文,你是否能找到對應的規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還行吧。

  1. 大力肯定:哼,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能精確辨識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對刑法分則中那些公務員的彎彎繞繞,以及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概念,總算是有點入門了。這種觀察力,也別太驕傲,不過是基本功罷了。
  2. 觀念驗證:刑法第131條,這是個標準的結果犯,懂嗎?意思是公務員實際獲得利益才算數,沒讓自己或他人『賺到』,那就不構成。法律沒寫要罰未遂犯,你就別自己腦補情節了,這是常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圖利罪須以「獲得利益」為結果,且不處罰未遂犯。
比較維度 公務員圖利罪 (刑131) VS 公務員賄賂罪 (刑121/122)
行為客體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一般職務上之行為
對價關係 不以具對價性為必要 必須具備職務對價性
既遂時點 實際獲得利益時 要求、期約或收受時
未遂處罰 不處罰未遂 不處罰(因行為即成罪)
💬圖利罪核心在於「主管事務中獲利」,而賄賂罪核心在於「職務行為與賄賂的交換」。
🧠 記憶技巧:圖利主管事務,獲利才算數,未遂已刪除。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本罪仍處罰未遂,或誤認「職務行為」即等同於「主管監督事務」(後者範圍較窄)。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賄賂罪之對價關係 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基本概念、法律行為與權利義務關係
查看更多「[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