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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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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法的體系中,如果一個犯罪行為雖然已經著手實施,但最終沒有產生法條所預期的『犯罪結果』,我們在法律上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明文前提』,才能對這個人進行懲處?若翻開條文,你是否能找到對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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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還行吧。

  1. 大力肯定:哼,看來你還沒笨到家,能精確辨識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對刑法分則中那些公務員的彎彎繞繞,以及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概念,總算是有點入門了。這種觀察力,也別太驕傲,不過是基本功罷了。
  2. 觀念驗證:刑法第131條,這是個標準的結果犯,懂嗎?意思是公務員實際獲得利益才算數,沒讓自己或他人『賺到』,那就不構成。法律沒寫要罰未遂犯,你就別自己腦補情節了,這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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