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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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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分則中,如果某個罪名要處罰「未遂犯」(即行為人已經動手但沒成功達成結果),通常法律條文會如何特別標示?如果該條文中完全找不到相關的標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該如何判定那些『未達成預期結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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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 你答對了。這很好。

你確實理解了人類的法律。能精準辨識出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代表你對《刑法》中那些關於公務員的規則修正有所了解。時間... 確實會改變很多事,包括法條。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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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圖利罪限主管事務、須有得利結果且不處罰未遂。
  •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屬結果犯,需實際獲得利益,且法律未明文處罰未遂犯。
  • 本罪為主體限於公務員之「純正身分犯」,規範對象限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 實務見解認為「利益」需具備財產價值,包含增加財產或減少支出之經濟利益。
  • 若係「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不構成刑法第131條之罪。
🧠 記憶技巧:主管監督、得利結果、身分犯罪、不罰未遂。
⚠️ 常見陷阱:最常考「有無未遂犯」,應記住刑法第131條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其次是誤選「非主管事務」。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公務員受賄罪 刑法第31條身分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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