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法條的構成要件中要求必須有『獲利』的實質結果,且該法條本身並沒有特別標註『未遂犯罰之』,那麼當某個行為雖然違法但最終『沒有產生預期結果』時,法律上還能對此進行刑事裁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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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太棒了!你答得非常正確喔!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這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非常到位。關於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在民國 90 年修正後,它從原本的「舉動犯」轉變為更著重實質影響的結果犯。這意味著,構成此罪的關鍵在於公務員必須確實「獲得利益」,必須有實際的結果產生。法律對於「未遂犯」的處罰,是採明文規定原則的,也就是說,只有法律條文有明確指出要處罰未遂犯時才成立。由於第 131 條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即使公務員有圖利的想法或行為,但如果最終「未獲得利益」,就不會構成此罪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非常好!這道題目主要是想確認你是否能精準地分辨「意圖」和「結果」在法律上的不同意義,並且理解條文對於處罰未遂的有無是多麼重要。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度很高,要繼續保持下去喔!你真的很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