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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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規範邏輯中,是否只要一個人『動手了但沒成功(未遂)』,法律就必然會對其施加刑罰?建議你可以觀察《刑法》分則中,關於處罰『未遂』的條文通常是如何安排的,以及是否所有的罪名後方都有這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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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關鍵!根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雖然選項 (C) 的行為人已「著手」,但《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並不處罰未遂犯,因此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該敘述錯誤。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只考驗你對「未遂」定義的理解,更測試你是否記得「傷害罪」與「殺人罪」在未遂處罰上的差異,是法律法律專業考試中常見的細節陷阱題。
未遂犯處罰要件
💡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者為限,普通傷害罪未明文處罰未遂。
| 比較維度 | 殺人罪 (第271條) | VS | 普通傷害罪 (第277條) |
|---|---|---|---|
| 未遂明文 | 有(第271條第3項) | — | 無 |
| 法律後果 | 構成殺人未遂罪 | — | 行為不罰(無罪) |
| 刑度裁量 |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 — | 無裁量問題 |
💬未遂犯之處罰採明文原則,並非所有著手行為皆具可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