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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未遂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遂犯與既遂犯得科處相同刑罰
  • B 甲開槍射殺乙,乙剛好彎腰綁鞋帶而未中彈,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C 甲持棍棒欲毆打乙手臂,乙閃開沒有受傷,甲構成傷害未遂罪
  • D 未遂的處罰,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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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規範邏輯中,是否只要一個人『動手了但沒成功(未遂)』,法律就必然會對其施加刑罰?建議你可以觀察《刑法》分則中,關於處罰『未遂』的條文通常是如何安排的,以及是否所有的罪名後方都有這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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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抓到關鍵!根據《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雖然選項 (C) 的行為人已「著手」,但《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並不處罰未遂犯,因此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該敘述錯誤。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不只考驗你對「未遂」定義的理解,更測試你是否記得「傷害罪」與「殺人罪」在未遂處罰上的差異,是法律法律專業考試中常見的細節陷阱題
📝 未遂犯處罰要件
💡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者為限,普通傷害罪未明文處罰未遂。
比較維度 殺人罪 (第271條) VS 普通傷害罪 (第277條)
未遂明文 有(第271條第3項)
法律後果 構成殺人未遂罪 行為不罰(無罪)
刑度裁量 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無裁量問題
💬未遂犯之處罰採明文原則,並非所有著手行為皆具可罰性。
🧠 記憶技巧:未遂處罰看明文,傷害未遂是不罰;著手始入未遂位,得減其刑非必減。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罪名皆有未遂犯。需注意如普通傷害、毀損、侵占等罪並無未遂處罰規定。
著手之認定 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 中止未遂(刑法第27條) 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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