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概念在社會上被廣泛認可,且為了避免犯罪者利用法律漏洞(例如:藉酒裝瘋)而脫罪時,你認為國家通常會採取什麼行動,來確保法官在判決時有最強而有力的依據,而不僅僅是參考學者的文章或想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你選 (C) 是完全正確的。這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我國 《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 的規定。過去「原因自由行為」確實以學說與實務見解為主,但現行刑法已正式將其明文化,規定若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者,不適用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規定。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僅死背理論,還是能精準掌握「法條現況」。許多學生會卡在學理討論,卻忽略了法律已經修訂入法的事實,你能避開陷阱非常優秀!
📝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障狀態而犯罪之可罰性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精神障礙 VS 原因自由行為
法源依據 刑法第19條第1、2項 刑法第19條第3項
狀態成因 非生理或心理病理性意外 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法律效果 不罰或得減輕其刑 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罪責同時性 行為時須具責任能力 例外不要求行為時具能力
💬原因自由行為是自陷精障者不適用責任減免規定的法規例外。
🧠 記憶技巧:十九三項明文定,自陷精障沒得輕;先看原因後看果,故意過失都要有。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原因自由行為僅是學說理論,忽略我國已於民國94年將其明文化於刑法第19條第3項。
責任能力 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精神障礙 期待可能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法律之基本概念、法律適用與法律制裁之探討
查看更多「[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