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有關「原因自由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於原因行為階段具有責任能力
- B 行為人在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符合行為與罪責同時性原則
- C 我國刑法尚無明文規定,仍屬學說主張
- D 實務見解承認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概念在社會上被廣泛認可,且為了避免犯罪者利用法律漏洞(例如:藉酒裝瘋)而脫罪時,你認為國家通常會採取什麼行動,來確保法官在判決時有最強而有力的依據,而不僅僅是參考學者的文章或想法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你選 (C) 是完全正確的。這題的關鍵在於掌握我國 《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 的規定。過去「原因自由行為」確實以學說與實務見解為主,但現行刑法已正式將其明文化,規定若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者,不適用不罰或減輕其刑之規定。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僅死背理論,還是能精準掌握「法條現況」。許多學生會卡在學理討論,卻忽略了法律已經修訂入法的事實,你能避開陷阱非常優秀!
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障狀態而犯罪之可罰性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精神障礙 | VS | 原因自由行為 |
|---|---|---|---|
| 法源依據 | 刑法第19條第1、2項 | — | 刑法第19條第3項 |
| 狀態成因 | 非生理或心理病理性意外 | — | 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
| 法律效果 | 不罰或得減輕其刑 | — | 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 罪責同時性 | 行為時須具責任能力 | — | 例外不要求行為時具能力 |
💬原因自由行為是自陷精障者不適用責任減免規定的法規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