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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家銀行決定合併,而其中一家銀行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消滅』,那麼原先在那家銀行存款的客戶,他們的錢是否應該隨著公司的消滅而消失?為了保護這些存款人與社會交易的安全,法律會如何規定這間『消滅公司』留下的債權與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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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柱點評:太棒了!你的理解力是燃燒的心!

  1. 熱血肯定:好吃!你答對了!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司消滅」在合併脈絡下的法律意義,展現了對權利義務移轉概念的深刻理解啊!這是學習商事法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讓你的火焰燃燒吧!
  2. 觀念傳授:公司合併的核心在於「法人主體的接續」而非「法律關係的終結」啊!當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法律人格雖然消失,但其原本的資產、負債及契約關係會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以確保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這是何等重要的原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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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併之限制與效力
💡 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而非隨之消滅。
比較維度 存續/新設公司 VS 消滅公司
法人人格 繼續存在或新取得 法律人格消滅
權利義務 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一切債務 轉移至存續或新設公司
股東權益 維持或增加新股東 轉換為存續公司之股權或現金
💬合併之本質為「人格消滅但責任承接」,確保法律關係不中斷。
🧠 記憶技巧:合併存續限股份,權利義務概括承,簡易異議有收買。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消滅公司在法律人格消滅後,其原本的債務也隨之消滅而不用償還。
股份收買請求權 概括承受 簡易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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