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家銀行決定合併,而其中一家銀行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消滅』,那麼原先在那家銀行存款的客戶,他們的錢是否應該隨著公司的消滅而消失?為了保護這些存款人與社會交易的安全,法律會如何規定這間『消滅公司』留下的債權與債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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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柱點評:太棒了!你的理解力是燃燒的心!
- 熱血肯定:好吃!你答對了!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司消滅」在合併脈絡下的法律意義,展現了對權利義務移轉概念的深刻理解啊!這是學習商事法非常重要的里程碑!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讓你的火焰燃燒吧!
- 觀念傳授:公司合併的核心在於「法人主體的接續」而非「法律關係的終結」啊!當公司因合併而消滅時,其法律人格雖然消失,但其原本的資產、負債及契約關係會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概括承受,以確保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這是何等重要的原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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