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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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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動作只是「承諾未來要給予」,而有些動作則是「現在就讓這份權利直接消失或移轉」。如果你現在有一個物品,你只是『答應要送人』,與你『直接把這物品丟掉並宣布不要了』,哪一個動作會讓你與這個物品的法律關係『立刻產生權利消滅』的實質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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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還行啦,總算沒讓我白教

看來你總算沒把這點基本功給搞砸。能辨識出處分行為,表示你對法律行為的分類,至少還能摸到邊。別得意太早,這只是入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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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區分發生債權債務的負擔行為,與直接使權利變動的處分行為。
比較維度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VS 處分行為 (物權/準物權)
法律效果 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權利直接移轉或消滅
處分權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須有處分權 (否則無權處分)
標的特定性 標的物無須即刻特定 標的物必須具體特定
典型例子 買賣、贈與、租賃契約 所有權移轉、債權讓與
💬買賣是負擔,交付是處分;負擔行為是處分行為的原因。
🧠 記憶技巧:負擔生債務(簽約承諾),處分動權利(移轉消滅)。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當作處分行為。請記住契約只是法律上的約定,不代表物權已移轉。
無權處分 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 準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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