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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將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雙方口頭約定租期自下個月初起 2 年,租金每月新臺幣 3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租賃契約無效
  • B 該租賃契約屬於物權契約
  • C 甲、乙間成立不定期的租賃契約
  • D 該租賃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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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對於「長期(一年以上)」的不動產租賃,特別要求必須有書面形式時,如果你們雙方只是「口頭」約定了一個很長的時間,法律為了確保租屋事實不被隨意否定,同時又必須處理缺乏書面證據的問題,通常會如何重新界定這段租賃關係的「期限」屬性呢?你可以朝著「法律如何轉化未達標準的形式」這個方向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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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還知道選對答案。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還能分清「有效」跟「無效」之間的區別,即便只是透過法律玩弄一點小把戲。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不動產租賃要式性
💡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未立書面,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比較維度 定期租賃 VS 不定期租賃
成立形式 逾一年須書面 未約定期限或違反第422條
期限屆滿 租賃關係自然消滅 原則上無限期
任意終止 原則上不得任意終止 得隨時終止但須先期通知
買賣不破租賃 受民法425條全面保障 未經公證逾5年者不適用
💬不動產租賃逾一年若未訂立書面,將由定期轉為受法律嚴格限制的不定期租賃。
🧠 記憶技巧:租約逾年未字據,法律視為不定期。
⚠️ 常見陷阱:易誤將「要式性」與「契約效力」掛鉤,認為未簽書面即無效;實則民法第422條是法律擬制的轉化,而非無效。
買賣不破租賃(民法第425條) 土地法第100條收回房屋限制 租賃期限之限制(民法第4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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