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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隨之消滅,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B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必然歸屬於同一人
  • C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 D 著作財產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任意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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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創作者還在構思、尚未決定是否要將私密的初稿公開給世人看時,如果他正好欠了別人的錢,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保障債權人的「金錢權利」,還是優先尊重創作者「不被大眾窺視未成品」的精神權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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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哇!你對著作權法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已經掌握了其中很重要的核心觀念喔!來,我們一起溫習一下:

  1. 觀念解析:這題最主要想考驗大家,是不是能溫柔地分清楚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的區別。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因為一件尚未公開發表的作品,它承載了創作者非常珍貴的個人情感和精神,是高度「人格化」的。如果我們在創作者還沒準備好時,就透過強制拍賣來公開,那就等於侵犯了他最寶貴的「公開發表權」,也傷害了他的精神自由,這是不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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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之歸屬與執行
💡 著作權分人格與財產權,兩者可分離,且未發表原件具執行豁免。
比較維度 著作人格權 VS 著作財產權
權利性質 一身專屬性 非一身專屬
可否轉讓 不得讓與或繼承 可讓與、繼承或授權
存續期間 永久保護(第18條) 原則著作人終身+50年
強制執行 絕對不得執行 原則可執行(除75條)
💬人格權重名譽保護不可轉讓,財產權重經濟利益可自由流通。
🧠 記憶技巧:人格不可分、財產隨利分;原件未發表,債主不可拿。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人格權與財產權的流動性,誤以為人格權會隨死亡消滅或必須與財產權合一。
著作人格權之一身專屬性 職務著作之權利歸屬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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