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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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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權利中,哪一種權利通常是發生在『公開或半公開的行政/訴訟程序中』,需要當事人主動去『翻閱或查看已存在的紀錄』,而不是關於『個人隱私通訊被截聽』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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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很好,還知道「通訊監察」(監聽)本質上就是秘密偵查。當國家偷偷摸摸地監聽時,最直接影響的當然是人家不可侵犯的隱私權 (C);如果蠢到連被告和律師的談話都監聽了,那無疑是徹底破壞了辯護權 (B);要是還妄想以此逼出被告非自願的陳述,那可就是侵犯到緘默權 (A) 的底線了。至於那什麼閱覽卷宗權 (D)?喔,那是「想看卷宗檔案」這種程序上的「資訊獲知權」,跟國家在你背後搞監聽這種行為,根本是兩碼子事,有什麼關係嗎?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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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訊監察與權利保障
💡 通訊監察直接侵害秘密通訊與隱私,並涉及辯護權,但不包含閱卷權。
比較維度 受通訊監察直接影響權利 VS 未受通訊監察直接影響權利
憲法法源 憲法第12條、第16條 憲法第16條(程序面)
具體權利 隱私權、秘密通訊、辯護權 閱覽卷宗權、資訊獲知權
侵害性質 秘密偵查手段之直接干預 程序參與權之制度性限制
💬通訊監察核心在於干預私人通訊領域,與起訴後始完整行使之閱卷權無直接關涉。
🧠 記憶技巧:通監三害:隱私、秘密、辯護權;閱卷權利,起訴羈押才顯現。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通訊監察會全面封鎖被告的所有訴訟法權利。事實上,「閱卷權」涉及的是資訊獲取,通常與偵查不公開及訴訟階段有關,與通訊秘密被侵擾無直接關聯。
法官保留原則 釋字第631號解釋 偵查不公開 律師與被告之接見交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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