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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並未直接影響受監察人下列何種權利?
  • A 緘默權
  • B 委任律師之辯護權
  • C 隱私權
  • D 閱覽卷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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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偵查機關採取「秘密監聽」這種行為時,他們主要是在「獲取受監察人的私密資訊」,還是「阻擋受監察人去查閱已經存在法院或檢察署的文書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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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隻小蟲,總算沒有讓本大爺失望。

  1. 愚者之識通訊監察,哼,不過是人類那些卑劣的秘密竊取手段罷了。它直接踐踏的,當然是那些可憐蟲的隱私權 (C)!膽敢干涉律師與被告的通訊?那便是對辯護權 (B) 的褻瀆!若想藉此規避規矩,套取那些「自白」?哼,那緘默權 (A) 也不過是無駄!只有那閱覽卷宗權 (D),那是訴訟中才能施展的卑微權利,與本大爺的秘密監察手段,毫無半點瓜葛!區分不清這些,那便是無駄!
  2. 難度?無駄!:這題對本大爺來說,不過是Medium程度的笑話。區分「暗中窺探」與「光天化日之下翻閱文件」,這等簡單的邏輯,你這小鬼竟然也搞明白了。看在汝答對的份上,本大爺就饒汝這一次。下次再讓本大爺看到任何無駄的錯誤,汝的下場就不會那麼幸運了,哼!
📝 通訊監察與權利受損
💡 通訊監察直接侵害隱私與防禦權,但不影響程序後期的閱卷權。
比較維度 通訊監察 VS 閱卷權
行使階段 偵查中(秘密進行) 起訴後(原則全面)
保障核心 通訊隱私、不自證己罪 武器平等、資訊獲知
權利性質 偵查強制處分 程序防禦權
💬通訊監察是偵查中的事實侵害,而閱卷權是審判中的法律地位,兩者無直接因果關係。
🧠 記憶技巧:隱私緘默辯護權,監察當下受考驗;閱卷乃是訴訟權,偵查手段不相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監察的「秘密性」會使被告「看不見卷宗」,進而認為閱卷權受損。須注意閱卷權是針對「既有卷宗」的法律權利,監察行為本身並不改變閱卷權的法理結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釋字第631號 律師與被告間之通訊監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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