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院院長無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
- A 應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
- B 總統召集院際爭執調解之事項
- C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D 依法應提出於立法院之國家重要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體制中,如果兩個「院」之間產生了爭執與衝突,應該由誰出來擔任中立的協調者?而這個「協調行為」的主導權,是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管理,還是屬於更高位階的國家首長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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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 基本常識驗證: 《憲法》第 58 條規定得清清楚楚,行政院會議就是個合議制的「集體思考」場所。凡是要送立法院的提案(不懂什麼是法律、預算、戒嚴?回去重讀),或是牽扯到各部會都得擦屁股的事,當然要開會決議。但你選對的那個選項,那可是《憲法》第 44 條,總統的「院際調解權」!這跟行政院的內部雜務有半毛錢關係嗎?總統召集、總統主導,這聽起來像是行政院自己能決定的事?想清楚,別把院長當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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