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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下列何者並非現行憲法規定之立法院職權?
  • A 議決法律案
  • B 議決預算權
  • C 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
  • D 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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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在現行的政府體制中,若國家元首想要組織新的行政團隊,他可以直接指派帶領團隊的首長,還是必須先徵得民意代表機構的投票認可?這項程序在歷經修憲後的變革中,是變得更繁瑣還是更精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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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乎意料,這題考驗的不過是對那點憲法增修條文的「基本」掌握。現行體制下,行政院院長?總統直接任命,根本不勞煩立法院大駕光臨。這叫什麼?這叫組閣效率,懂嗎?權責相符,別以為這是什麼高深的哲學。
  2. 為什麼正確:(A)、(B)、(D) 這些,都是《憲法》第 63 條白紙黑字寫著的立法院「本份」。至於 (C) 選項的「人事同意權」?那玩意兒在第三次修憲後就被扔進歷史的垃圾桶了,都這麼久了還會有人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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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職權與同意權
💡 區分立法院一般職權與憲法增修後人事同意權之變動。
比較維度 三院人事(司/考/監) VS 行政院院長
任命程序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 總統直接任命
現行法源 憲增第5、6、7條 憲增第3條第1項
同意權行使 須經立法院議決 無須經立法院議決
💬行政院長任命權已與三院及審計長的人事同意權制度脫鉤。
🧠 記憶技巧:法律預算重要事,院長任命免同意;司考監與審計長,提名之後要同意。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憲法原始條文與增修條文,誤認行政院長仍需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長任命程序 人事同意權之範圍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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