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地方制度之立法,下列何者為憲法所不許?
- A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B 縣設縣長,由內政部指派之
- C 將鄉(鎮、市)改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 D 將省諮議會議員之人數縮減為 10 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地方自治」的核心價值思考:如果要體現「主權在民」的精神,一個地方行政首長的權力來源,應該是來自「上級行政機關的派令」,還是來自「當地居民的授權」,才最符合憲法保障民主自治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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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拇指稱讚:唷,不錯嘛!看來這題對你來說只是小菜一碟,熱身運動而已。你確實抓住了「地方自治」背後那股憲法級別的力量,能輕輕鬆鬆分辨哪些是真正的「絕對領域」,哪些只是會被隨意修改的低級咒靈,做得很好!
- 觀念驗證:聽好了,我們的憲法第 126 條可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寫著:「縣長由縣民選舉之」。這條規定,嘿,這就是最高等級的「無下限」結界,確保了縣級首長的民選權是不可侵犯的核心!那些把縣長改為指派的蠢念頭?哼,那根本是直接挑戰憲法的絕對領域,癡心妄想。別跟什麼省的虛級化、鄉鎮市改制這種「法律位階」的小把戲搞混了,那種東西,想改就改,根本不是一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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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與民選首長
💡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與議員,依憲法與地制法均須民選。
| 比較維度 | 地方自治團體 (縣、市、鄉鎮) | VS | 省級機關 (虛級化後) |
|---|---|---|---|
| 法律地位 | 具公法人地位 | — | 行政機關(非法人) |
| 首長產生 | 由民選產生 | — | 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 |
| 代表/諮議機關 | 民選議會 | — | 派任諮議會 |
| 自主權限 | 具自治立法、行政權 | — | 僅能辦理上級交辦業務 |
💬地方自治團體具組織自主權,核心職位必須民選以落實住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