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針對一個「長期受歧視、且該特徵難以改變」的群體進行差別待遇時,司法機關應該採取『寬鬆』、『中度』還是『高度』的審查力道?再進一步想,如果這個特徵雖然重要,但尚未達到如『言論自由核心』或『種族』那樣必須適用最高門檻的程度時,法律術語通常會如何描述這種『比一般還要嚴、但仍留有餘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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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違憲審查標準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 748 號)的掌握非常細膩,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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