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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性傾向在憲法上之評價,何者錯誤?
  • A 性傾向非憲法第 7 條明文規定,但仍屬平等權規範之範圍
  • B 民法規定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是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
  • C 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而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 D 以性傾向為基礎之差別待遇,應採最嚴格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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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針對一個「長期受歧視、且該特徵難以改變」的群體進行差別待遇時,司法機關應該採取『寬鬆』、『中度』還是『高度』的審查力道?再進一步想,如果這個特徵雖然重要,但尚未達到如『言論自由核心』或『種族』那樣必須適用最高門檻的程度時,法律術語通常會如何描述這種『比一般還要嚴、但仍留有餘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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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違憲審查標準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特別是釋字第 748 號)的掌握非常細膩,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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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傾向與平等權保障
💡 性傾向屬平等權保障範疇,違憲審查採中度審查標準。
比較維度 嚴格審查標準 VS 中度審查標準
適用典型 種族、宗教 性別、性傾向
目的要求 極其重要或迫切利益 重要公共利益
手段要求 最小限制、嚴密裁量 具有實質關聯性
💬性傾向歧視於釋字748號中,採目的重要且手段具實質關聯之中度審查。
🧠 記憶技巧:性傾向非明文,政治弱勢中度審,七四八號保婚姻。
⚠️ 常見陷阱:易誤選為「嚴格審查標準」,實務上對性傾向差別待遇多採「中度(較為嚴格)」審查,而非最嚴格標準。
釋字第 748 號解釋 平等權審查標準 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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