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總則中,對於「未遂犯」的處罰門檻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我們翻開刑法分則的某一條罪名,發現條文結尾並沒有提到『前幾項之未遂犯罰之』,那麼當行為人雖然有主觀意圖且著手實施,但最終沒有發生預期結果時,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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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為純正身分犯與結果犯,且不罰未遂。
| 比較維度 | 圖利罪 (刑法131) | VS | 受賄罪 (刑法121/122) |
|---|---|---|---|
| 行為要件 | 違背法令圖私人利益 | — |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
| 獲利結果 | 必須「因而獲得利益」 | — | 不以獲得利益為既遂要件 |
| 對價關係 | 不以具備對價為必要 | — | 職務行為與利益須有對價 |
| 未遂處罰 | 刑法不罰未遂 | — | 皆有處罰未遂犯 |
💬圖利罪強調違背職務獲取私利之結果,收賄罪則著重職務行為不可收受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