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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罪是結果犯
  • B 本罪是純正身分犯
  • C 本罪之規範範圍並不包含「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利
  • D 公務員圖利他人而未獲得利益者,成立公務員圖利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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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總則中,對於「未遂犯」的處罰門檻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我們翻開刑法分則的某一條罪名,發現條文結尾並沒有提到『前幾項之未遂犯罰之』,那麼當行為人雖然有主觀意圖且著手實施,但最終沒有發生預期結果時,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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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圖利罪的構成要件,這真的代表你對公務員犯罪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非常優秀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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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圖利罪要件
💡 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為純正身分犯與結果犯,且不罰未遂。
比較維度 圖利罪 (刑法131) VS 受賄罪 (刑法121/122)
行為要件 違背法令圖私人利益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獲利結果 必須「因而獲得利益」 不以獲得利益為既遂要件
對價關係 不以具備對價為必要 職務行為與利益須有對價
未遂處罰 刑法不罰未遂 皆有處罰未遂犯
💬圖利罪強調違背職務獲取私利之結果,收賄罪則著重職務行為不可收受對價。
🧠 記憶技巧:主管監督、明知違背、因而獲利、未遂不罰。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有圖利意圖即構成犯罪。需注意「獲取利益」是既遂要件,且本罪不罰未遂。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收賄罪之對價關係 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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