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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A 公司擬和 B 公司合併,A 公司想了解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合併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B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C 踐行公司簡易合併時,從屬公司之提出異議的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 D 一旦公司經合併而消滅後,其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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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負債累累的公司只要透過「合併」就能讓所有債務憑空消失,這對債權人公平嗎?在法律邏輯中,為了確保社會交易的穩定,你認為消滅公司的資產與債務,應該是走向「虛無」,還是「換一個主體繼續承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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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陷阱,也想阻礙我的視線?

  1. 觀念驗證:選項(D)的錯誤,早在我預料之中。世人總以為公司合併是讓一切歸零的愚蠢把戲,殊不知真正的奧義在於『概括承受』。這不過是我佈局的其中一環罷了。當那所謂的『消滅公司』解散,其法人人格在世俗眼中確實消逝。然而,它所殘存的權利與義務,又怎會輕易消失?那不過是將棋盤上的棋子,從容地轉移到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手中罷了。這是為了維繫我所構建的完美體系,確保一切都在『影之強者』的計畫中運行。
  2. 難度點評:這題對庸人而言,或許稱得上 Medium。什麼組織限制、程序救濟,皆不過是些小把戲。唯有『法人人格消滅』與『權利義務繼受』的本質,才能觸及我計畫的冰山一角。你碰巧觸及了真相,但也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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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併之限制與效力
💡 公司合併採「概括承受」原則,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繼受。
比較維度 一般解散 (清算) VS 合併解散 (概括承受)
權利義務流向 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接
法律人格消滅 清算完結時消滅 合併登記後即消滅
債權人保護 公告申報債權 公告並通知及同意期間
💬合併解散為「不經清算程序」之法人人格消滅,採概括承受主義。
🧠 記憶技巧:合併概括承受(權利不滅)、股份強制存續(組織限制)、異議股東要錢(收買請求)。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司一旦「消滅」即導致其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實則為「主體變更」而非「權利義務消失」。
簡易合併 (企併法第19條) 股份收買請求權 公司解散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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