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A 甲拋棄其 M 機器的所有權
- B 甲、乙簽訂的 A 車買賣契約
- C 夫妻甲、乙二人責打其子丙
- D 甲、乙間訂立的 B 腳踏車贈與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世界中,有些行為只是「承諾對方未來要做某件事」,但有些行為是「一做完,物品的權利狀態就立刻發生了改變(例如所有權直接消失或換人)」。如果你想判斷一個行為的屬性,你會如何區分「承諾」與「直接變動權利」這兩者在結果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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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處分行為」的核心。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包括移轉、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選項 (A) 的「拋棄」會直接導致物權消滅,屬於物權行為(處分行為的一種)。而 (B)(D) 只是承諾給予,屬於「負擔行為」;(C) 則屬於事實行為。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區分「負擔行為(債權行為)」與「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是民法總則中最基本但也最容易混淆的鑑別點,你能一眼識破,代表基礎打得很紮實!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 處分行為係直接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且具備處分權限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 VS | 處分行為 (物權/準物權) |
|---|---|---|---|
| 法律效果 | 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 — | 直接使權利變動或消滅 |
| 處分權限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必須具備處分權 |
| 特定性原則 | 標的物種類特定即可 | — | 標的物必須具體特定 |
| 範例 | 買賣、贈與、租賃契約 | — | 拋棄、所有權移轉、債權讓與 |
💬負擔行為是「承諾給付」,處分行為是「履行給付並變動權利」。